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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9日,金圓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宣布了其所屬孫公司青海宏揚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海宏揚”)涉及行政訴訟的最終進展,青海宏揚要求確認環保處罰無效的再審申請被法院駁回。這意味著,本案經歷一審,二審,再審三個訴訟流程,最終青海宏揚的訴訟主張沒有被法院支持。按照這一判決結果,將導致青海宏揚補繳稅款高達3655萬元。
01 事件起因
2015年8月30日,環保部西北督查中心(現名“生態環保部西北督查局”)對青海宏揚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的現場。
在2015年7月2日-20日的多個時段里,氮氧化物小時均值都出現了超標排放的情況,其中7月15日21時50分氮氧化物濃度高達1142mg/立方米。
據此,2015年9月23日,格爾木市環保局對青海宏揚作出了格環罰告字【2015】006號《格爾木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青海宏揚作出了罰款5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同年12月8日,青海宏揚繳納了5萬元罰款,本以為事件就此了解。
但2020年5月9日,青海宏揚突然收到國家稅務總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編號為“西稅-稽通【2020】1號”《稅務通知書》,被告知青海宏揚因存在5萬元環保行政處罰,不能享受財稅(2015)78號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02 稅收政策
根據《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青海宏揚符合上述規定,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一、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三)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四)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五)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但同時《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因此,青海宏揚由于違反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并受到5萬元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年內不能享受該稅收優惠政策,由此需要補稅3655萬元。
03 合規啟示
對于案例中的5萬元環保罰款,有的環境違法企業會不以為然。也會有人認為,僅靠這些看起來數額不夠大的罰款難以讓企業高度重視環保工作,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但實際上,由此連帶補繳的高額稅款,足以打痛打醒環境違法企業,倒逼其重新審視和權衡環境違法所付出的高昂代價。
近年來,青海宏揚這類“環保處罰影響稅收優惠”的案例日漸增多,環保處罰帶來的間接經濟損失有可能超出企業預期。由此,筆者認為,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應高度重視企業享受的稅收、電價等優惠政策和上市公司應依法披露的環境信息等有關規定。主動聯手稅務、電力等部門和證監委(會),充分利用企業環境違法后產生的嚴重的連帶經濟和法律后果,有效放大經濟手段在環境執法監管中的杠桿作用。
企業應以此案為鑒,進一步提高對嚴守法律底線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做好環保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強化內部管理和自我約束。破除僥幸麻痹思想,爭做知法、懂法、守法的環保模范企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有機統一。